編號:29003-3
海洋石油天然氣發證檢驗機構
資質認可
服
務
指
南
發布日期:2019年6月1日
實施日期:2019年7月1日
發布機構:應急管理部
一、 事項名稱
海洋石油天然氣發證檢驗機構資質認可。
二、適用范圍
海洋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發證檢驗機構資質申請、延期和變更。
三、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四、審批依據
第七十二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結果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資質條件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國務院令第109號,根據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
第三十一條 海上設施中的海上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的檢驗,由國務院石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3.《海洋石油安全生產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號,根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3號第一次修正,根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條 承擔海洋石油生產設施發證檢驗、專業設備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和安全咨詢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 海油安辦及其各分部對海洋石油安全生產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五)負責海洋石油生產設施發證檢驗、專業設備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和安全咨詢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審查。
4.《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細則》(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5號);
5.《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能力的通用要求》(AQ/T 8006-2018)。
五、受理機構
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政策與協調處。
六、決定機構
應急管理部。
七、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八、申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測檢驗工作。固定資產不少于1000萬元。
(二)工作場所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專門存檔檢驗文件的檔案室。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環境條件、計算和分析手段、獨立的設計審查能力,檢測檢驗儀器、設備、設施(含計算和分析軟件)原值不低于800萬元。
(三)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海洋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發證檢驗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80人,其中注冊安全工程師、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和高級技術職稱人員比例分別不低于15%、50%和25%。有50名以上專職檢驗人員,其中有至少20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檢驗師資格,至少10名以上的設計審查人員。
(四)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高級技術職稱,在本行業領域工作8年以上。
(五)有滿足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并有效運行的管理體系(國外機構應提交中文材料),發證檢驗過程和報告規范,檔案記錄完整。
(六)有本機構制定的或采用的有關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設計和檢驗的規范、標準(國外機構應提交相關規范、標準中文目錄)。
(七)法定代表人出具知悉并承擔海洋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發證檢驗的法律責任、義務、權利和風險的承諾書。
(八)近三年內經營業績良好,沒有違法從事海洋石油天然氣安全中介活動的重大行政處罰和不良信用記錄。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九、禁止性要求
對于不滿足申請條件的機構不予許可。
十、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當事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獲得準予許可的權利;
2.當事人對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不同意當事人的申請的事實與理由,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3.當事人有權查閱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4.當事人對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當事人有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義務;
2.當事人在向應急管理部門提出行政許可等申請時,應當向應急管理部門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一、申請材料
序號 |
提交材料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海洋石油天然氣生產設施發證檢驗機構資質申請書 |
原件 |
2 |
紙質及電子版 |
|
初次申請、延期及變更
|
2 |
營業執照 |
復印件 |
2 |
紙質及電子版 |
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
初次申請、延期及變更 |
3 |
組織機構框圖 |
復印件 |
2 |
紙質及電子版 |
|
初次申請、延期 |
4 |
固定工作場所證明材料 |
復印件 |
2 |
紙質及電子版 |
房產證、租賃協議等。 |
初次申請、延期 |
5 |
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任命文件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
復印件 |
2 |
紙質及電子版 |
|
初次申請、延期 |
6 |
本機構制定的或采用的有關油(氣)生產設施設計、建造、安裝和檢驗的規范、標準目錄 |
復印件 |
2 |
紙質及電子版 |
|
初次申請、延期 |
7 |
主持工作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專職檢驗人員法定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證明材料 |
復印件 |
2 |
紙質及電子版 |
勞動合同、“五險”繳費證明材料、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材料等 |
初次申請、延期 |
8 |
本機構控制文件及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
原件 |
2 |
紙質及電子版 |
原件、非受控版本,單獨成冊 |
初次申請、延期 |
9 |
變更事項說明及相關材料復印件 |
原件 |
2 |
紙質及電子版 |
包括本機構本次資質有效期內已備案事項、未備案事項;所有人員信息變動均需提供相應的專業能力證明材料、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證明材料 |
資質變更 |
十二、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行政審批窗口。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號,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行政審批窗口。
2.信函接收:建議通過郵政特快專遞方式寄送。
收件人: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行政審批窗口。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號,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行政審批窗口(收)。
郵政編碼:100054。
(二)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 8:30—11:30,下午 2:30—4:30。
(三)辦公電話
010-83933805。
十三、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辦理過程中所需的檢測、鑒定、專家評審、整改等,不計入時限)。專家評審時間依同一批次提交申請的機構數量需要10到40個工作日不等。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五、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決定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或者告知服務對象,并通過現場領取或者郵寄方式送達。
十六、監督投訴
應急管理部信訪部門,聯系電話:010-64463639。
十七、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可通過應急管理部網站或者咨詢電話進行查詢。
十八、辦理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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