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全國
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
安委〔2021〕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有關中央企業:
《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集中治理方案》已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2021年12月31日
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集中治理方案
危險化學品涉及行業領域廣、鏈條長,安全風險大、治理任務重。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最近又專門作出重要指示。為認真抓好貫徹落實,有效防范化解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要求,結合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兩辦《意見》)和國務院安委會《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以下簡稱《三年行動計劃》),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強化底線思維和紅線意識,統籌好發展和安全,深入分析研判、緊緊扭住抓牢貫徹落實兩辦《意見》和《三年行動計劃》過程中發現的突出矛盾以及國內外典型事故暴露出的重大風險隱患,全面調動各方力量,利用一年時間集中治理,進一步推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壓實安全責任,堅持嚴格監管執法與強化信息技術支撐并重,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防范化解工作機制,務必做到重大風險隱患排查見底、防范治理措施落實到位,真正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決防范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為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安全穩定環境。
二、重點治理的突出問題和重大安全風險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認真梳理兩辦《意見》和《三年行動計劃》重點任務落實情況,深刻吸取典型事故教訓,采取有針對性措施,對照以下兩大類突出問題和四個環節的重大安全風險進行重點排查。
(一)安全發展理念不牢問題。一是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不深入不扎實,沒有分析研判本地區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風險,對新情況、新問題不了解、不掌握。二是沒有統籌好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只重發展不顧安全,在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盲目發展高危工藝的化工項目,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推動化工產業升級措施不力、進展遲緩。三是源頭治理不嚴不實,化工產業轉移安全風險在一些地區加速集聚,風險管控能力不足,導致事故多發,近一年全國發生的12起化工較大事故中有7起發生在異地轉移企業。一些地區沒有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全面開展安全分類整治,非法違法“小化工”整治不認真不徹底。四是安全投入不足,一些地區涉及“兩重點一重大”(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化工企業沒有按期完成泄漏檢測報警、緊急切斷、自動化控制和安全儀表系統的裝備使用,自動消防設施功能失靈,消防基礎設施設備及管道老化。五是應急處置力量不足,部分大型企業未按要求建設企業專職消防隊,部分企業沒有建設相關工藝處置隊和應急處置隊。
(二)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問題。一是安全監管執法力量薄弱,一些危險化學品重點地區沒有按照兩辦《意見》要求配齊配強專業執法力量,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執法人員中具有相關專業學歷、職業資格和實踐經驗的不到三分之一,不懂不會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改變。二是按照“三個必須” 要求已經明確的部門安全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甚至有的將自身的業務工作與安全割裂開來,安全風險因素考慮不足,導致漏管失控。三是一些企業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風險辨識和管控制度執行不嚴,未按規定配備化工專業技術團隊、高風險崗位操作人員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安全責任落實不到基層班組,一些重大危險源包保責任人只掛名不履職,一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取得自動消防設施操作員證。四是信息化監控手段嚴重滯后,一些化工園區和企業對重大危險源、重點場所、基礎設施等沒有建立完善的安全風險在線監測預警系統,相關部門之間存在數據壁壘和信息孤島,尚未建立貫通危險化學品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系統,更未實現區域聯網。
(三)生產儲存環節重大安全風險。一是一些精細化工企業沒有按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部分涉及高危工藝的生產裝置未實現全流程自動化控制,操作人員專業能力資質不達標。二是高危工藝和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設計水平低,風險隱患排查治理不徹底,常態化風險管控機制缺失。三是一些化工企業老舊裝置數量多,壓力容器管道安全風險增大,預防性維護和常態化監測監控措施跟不上,腐蝕泄漏風險增大。四是一些地方化學品儲罐區缺乏科學規劃,企業無證儲存、超許可范圍儲存、邊建設邊儲存,安全設施與消防應急設施不完善;一些地方化工儲存設施分布廣、總量多、單罐儲量大,超大型化工儲存設施安全風險聚集。五是部分國家石油儲備庫等大型油氣儲存基地本質安全水平低,緊急切斷、氣體檢測、視頻監控、雷電預警“四個系統”不完善,一些基地外部安全距離不達標,防火設施不達標,消防應急救援能力不足。六是一些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海洋石油生產設施,未經安全評估仍在服役,對增儲上產帶來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不到位。
(四)交通運輸環節重大安全風險。一是非法托運、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問題屢禁不止,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罐體不達標、“帶病運行”等問題突出。二是源頭充裝查驗、特定時段禁行、重點路段巡查管控、高速公路服務區車輛臨時停放管理等制度執行不嚴。三是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建設進展遲緩,車輛動態監控質量有待進一步提升。四是少數危險化學品港口企業儲存作業風險辨識管控不夠嚴格;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還存在超范圍經營、謊報瞞報貨物種類問題。五是油氣長輸管道缺乏常態化隱患排查治理機制,高后果區、地質災害多發區安全風險防控措施落實不到位。六是部分托運單位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委托不具備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企業和車輛承運、不按規定裝載危險化學品等現象時有發生。
(五)廢棄處置環節重大安全風險。一是一些企業未嚴格落實相關法律制度,鑒別鑒定不及時,不主動申報,非法轉移、傾倒、處置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涉及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的貯存和處置設施未經安全評估。二是一些地區部門協同監管不到位,多部門聯合會商督辦、信息共享、聯合執法工作機制不健全。三是部分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存在短板,如硝基類危險化學品廢棄后處置能力不足。
(六)化工園區重大安全風險。一是尚有60個化工園區未完成評估分級,個別省份甚至仍未按要求認定公布化工園區。二是一些化工園區功能定位不清,缺少主導產業,企業無序聚集成園、因企設園;功能分區不合理,部分園區存在勞動密集型企業,有的還有居民區。三是園區一體化管理水平不高,多數園區沒有實施封閉化管理,專用停車場、信息化平臺、實訓基地等基礎設施不完善,消防救援力量薄弱。四是不少化工園區沒有安全管理機構,園區專業監管人員數量不足、結構不合理,與監管任務不相匹配。
三、完善重點保障制度措施
(一)強化統籌協調和監管責任落實。
1.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統籌協調,國務院安委會下設危險化學品安全專業委員會,由應急管理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生態環境部、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作為成員單位,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重大問題。成立危險化學品安全專業委員會專家組,為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防控工作提供建議。未設置專業委員會和專家組的重點化工地區應參照設置。(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各地安委會負責)
2.嚴格落實部門監管責任,全面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確保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責任落實到位。強化督導通報和巡查考核,按時間節點完成兩辦《意見》重點工作落實方案和《三年行動計劃》明確的任務。(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國家能源局、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等部門分工負責)
3.全面落實《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省、市、縣將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風險防控任務明確落實到責任人,制定工作職責清單和年度任務清單。(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負責)
4.各地區研究出臺具體措施,強化危險化學品重點市縣、儲存量大的港區,以及各類開發區,特別是內設化工園區的開發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落實落細監管執法責任,配齊配強專業執法力量,建立完善與區域發展相適應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體系。(地方各級黨委政府負責)
(二)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5.制定出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防控指南》,開展危險化學品產業轉移安全風險防控專項整治。(應急管理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配合,地方各級安委會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安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6.全面落實石油儲備庫等大型油氣儲存基地“一庫一策”整改方案,開展本質安全提升專項整治,建立安全風險評估長效機制。(應急管理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糧食和儲備局分工負責)
7.防控高危細分領域安全風險,對硝酸銨、硝化、光氣化、氟化、有機硅等企業開展專項整治問題落實情況“回頭看”,組織開展苯乙烯、丁二烯、重氮化等企業專項治理,分領域制定安全風險管控標準。(應急管理部負責)
8.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老舊裝置安全風險評估,實施分類整治,加強老舊裝置安全運行監控,分步完成老舊消防設施改造,建立長周期安全運行的技術保障體系。(應急管理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配合)
9.制定印發《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開展化工園區安全整治,推動各地區落實“一園一案”整治提升方案,實施重點化工產業聚集區重大安全風險防控項目,確保2022年底前全部達到一般或較低安全風險等級。(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管理部分工負責)
10.防控海洋石油安全風險,對有人值守海上油氣平臺(設施)進行全覆蓋排查整治,對老齡化海上固定式生產設施主結構開展安全評估和分類整治,完善安全監管體制機制,落實中央企業總部責任。(應急管理部牽頭,國務院國資委配合)
11.防控油氣長輸管道安全風險,開展管道占壓、交叉穿跨越等隱患整治“回頭看”,完善人員密集型高后果區、地質災害易發區安全防控措施,提高管道本質安全水平。(應急管理部、國務院國資委、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分工負責)
12.各地區加快推進危險化學品車輛專用停車場建設,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聯合執法檢查,深化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治理,深入排查化解事故多發路段時段、敏感脆弱地區、港口企業儲罐等重大風險。(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分工負責)
13.建立廢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廢物處置的安全生產與生態環境等部門監管協作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開展危險廢物專項整治“回頭看”。(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分工負責)
(三)健全重大風險防范化解機制。
14.健全完善重大危險源“消地協作”督導檢查工作機制,全面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推動線上線下監管集成,構建重大危險源常態化安全管控制度。(應急管理部負責)
15.在總結試點建設經驗基礎上,推進基于信息化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應急管理部負責)
16.健全完善專家指導服務工作機制,對危險化學品重點縣、高危工藝企業、化工園區等開展精準指導幫扶。(應急管理部負責)
17.建立企業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管理人員、班組長集中輪訓制度,實施工傷預防能力提升培訓工程。(應急管理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工負責)
(四)提升危險化學品專業人員能力素質。
18.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人員隊伍建設,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人才嚴重短缺問題。(中央組織部、教育部、應急管理部分工負責)
19.支持相關高校在一級學科“安全科學與工程”或“化學工程與技術”之下自主設置“化工安全”二級學科,推動化工安全學科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教育部、應急管理部分工負責)
(五)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數字化智能化管控水平。
20.依托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對系統功能和基礎設施進行升級,區分特別管控(紅色)、重點關注(黃色)和一般監管(綠色),建立重大危險源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動態監測預警常態化機制,實現部、省、市、縣、園區與企業上下貫通、聯網管控。推動地方跨部門危險化學品監管信息共享。(應急管理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分工負責)
21.深入開展“工業互聯網+危化安全生產”試點,推動80個試點企業和園區建設方案實施,推廣雙重預防機制、特殊作業、人員定位、智能巡檢等應用場景建設,打造若干行業級、企業級、園區級平臺,建設一批應用示范工程。(應急管理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分工負責)
22.推進化學品登記系統升級改造,增加系統企業端、移動端和“一書一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標準化生成功能,拓展化工醫藥企業登記范圍,對每個企業每種危險化學品實施“一企一品一碼”管理,為危險化學品危害信息高效傳遞和實施全生命周期精準監管提供基礎支撐。(應急管理部負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和相關負責人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切實提高防范化解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風險的政治站位和思想認識。各地區要對照本方案,2022年1月底前完成具體方案制定和動員部署,2022年11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務、2023年1月底前完成總結驗收。各有關部門要結合重點保障制度措施落實,制定具體專項工作方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定期聽取進展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治理過程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和重大隱患。
(二)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圍繞強化統籌協調和監管責任落實、提升本質安全水平、健全重大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升專業人員能力素質、提升數字化智能化管控水平,創新工作方法,完善重點保障制度措施。要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加強宣傳推廣,發揮典型帶動作用,對一些創新性制度措施,加快完善上升為相關法規標準。同時,要對治理走形式、責任措施不落實、違法違規生產經營等突出問題公開曝光,加強警示教育。
(三)加強工作督導。各地區要把本方案確定的重點治理內容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加大日常檢查力度。要嚴格執法檢查,督促企業全面落實主體責任,對重大風險隱患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要堅持寓執法于服務之中,全面提高治理成效。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將適時組織專項督查,通報有關情況,并納入對省級政府和國務院安委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年度考核重點內容。
各有關部門和各省級安委會辦公室每季度要將有關落實情況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