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關于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的通報
國汛〔202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防汛抗旱指揮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關于防汛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的規定,現將全國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大江大河、大型及防洪重點中型水庫、主要蓄滯洪區、重點防洪城市、南水北調東線及中線工程沿線防汛行政責任人和沿海地區防臺風行政責任人名單予以通報。
請各級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樹牢底線思維,全面壓實各方責任,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搶大險、救大災,切實履行工作職責,以更高標準、更嚴要求、更實舉措,全力組織做好防汛抗旱防臺風各項工作。對因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