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fā)《重特大自然災害
調查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應急〔2023〕8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
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將《重特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應急管理部
2023年9月22日
重特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特別重大、重大(以下簡稱重特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總結自然災害防范應對活動經驗教訓,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推進自然災害防治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等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重特大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災、草原火災、地震、洪澇、臺風、干旱、堰塞湖、低溫冷凍、雪災等自然災害的調查評估。其他重特大自然災害需要開展調查評估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組織開展。
第三條 重特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guī)、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遵循自然災害規(guī)律,全面查明災害發(fā)生經過、災情和災害應對過程,準確查清問題原因和性質,評估應對能力和不足,總結經驗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第四條 重特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分級組織實施。原則上,國家層面負責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的調查評估,省級層面負責重大自然災害的調查評估。國家層面認為必要時,可以提級調查評估重大自然災害。
重特大自然災害分級參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國家地震應急預案》《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及省級以上應急預案執(zhí)行。
第二章 調查評估組織
第五條 國家層面的調查評估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職責組織開展。省級層面的調查評估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職責組織開展。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六條 災害發(fā)生后,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災害情況和影響進行研判,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且符合分級實施標準的重特大自然災害,適時啟動調查評估。
第七條 重特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應當成立調查評估組,負責調查評估具體實施工作。調查評估組應當邀請災害防治主管部門、應急處置相關部門以及受災地區(qū)人民政府有關人員參加,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評估工作。
調查評估組組長由災害調查評估組織單位指定,主持調查評估工作。
調查評估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若干工作組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第八條 調查評估組應當制定調查評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確目標任務、職責分工、重點事項、方法步驟等內容,以及協調配合、會商研判、調查回避、保密工作、檔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強調查評估各項工作的統(tǒng)籌協調和過程管理。
第九條 調查評估組可以委托技術服務機構提供調查評估技術支撐。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所提供的技術服務負責。
第十條 調查評估組成員應當公正嚴謹、恪盡職守,服從調查評估組安排,遵守調查評估組工作制度和紀律。
調查評估涉及的部門和人員應當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數據、記錄等,不得隱瞞、提供虛假信息。
第十一條 受災地區(qū)應急管理部門在災害發(fā)生后,應當及時收集、匯總和報告相關災情、應急處置與救援等信息數據,配合調查評估組開展調查評估工作。
第三章 調查評估實施
第十二條 重特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按照資料收集、現場調查、分析評估、形成報告等程序開展。
(一)資料收集。主要匯總受災地區(qū)損失及災害影響相關監(jiān)測和統(tǒng)計調查數據;受災地區(qū)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災害防治和應對處置相關文件資料、工作記錄、統(tǒng)計臺賬、工作總結等。
(二)現場調查。主要了解重點受災地區(qū)現場情況,掌握災害發(fā)生經過,核實相關信息,收集現場證據,發(fā)現問題線索,查明重點情況。
(三)分析評估。主要開展定量、定性等分析,研究災害發(fā)生的機理及影響,評估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工作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分析深層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議等。
(四)形成報告。主要包括匯總相關調查評估成果,撰寫、研討、審核調查評估報告等工作。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對調查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核。
第十三條 重特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方法包括調閱資料、現場勘查、數據分析、走訪座談、征集線索、問詢談話、專家論證等。應當運用遙感監(jiān)測、多元信息融合等現代化技術,結合相關部門和機構的分析資料及評估成果,深入開展統(tǒng)計、對比、模擬、推演等綜合分析。
第十四條 對重特大自然災害過程中發(fā)生的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具體事件,應當開展專項調查。通過組織調查取證、問詢談話、模擬分析等,查明有關問題,查清有關部門及人員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有關具體事件調查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對重特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中發(fā)現的黨組織和黨員涉嫌違紀,或者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等問題,應當將相關問題線索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
第四章 調查評估報告
第十六條 重特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報告包含下列內容:
(一)災害情況。主要包括災害經過與致災成災原因、人員傷亡情況、財產損失及災害影響等。
(二)預防與應急準備。主要包括災害風險識別與評估、城鄉(xiāng)規(guī)劃與工程措施、防災減災救災責任制、應急管理制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預案與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聯動機制建設、救災物資儲備保障、應急通信保障、預警響應、應急培訓與宣傳教育以及災前應急工作部署、措施落實、社會動員等情況。
(三)監(jiān)測與預警。主要包括災害及其災害鏈相關信息的監(jiān)測、統(tǒng)計、分析評估、災害預警、信息發(fā)布、科技信息化應用等情況。
(四)應急處置與救援。主要包括信息報告、應急響應與指揮、應急聯動、應急避險、搶險救援、轉移安置與救助、資金物資及裝備調撥、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基本生活保障、醫(yī)療救治、次生衍生災害處置等情況。
(五)調查評估結論。全面分析災害原因和經過,綜合分析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系統(tǒng)評估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情況和效果,總結經驗和做法,剖析存在問題和深層次原因,形成調查評估結論。
(六)措施建議。針對存在問題,舉一反三,提出改進災害防治和應急處置工作,提升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的措施建議。可以根據需要,提出災害防治建設或災后恢復重建實施計劃的建議。
第十七條 調查評估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90日內形成調查評估報告。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的,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日。調查評估過程中組織開展技術鑒定的,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評估期限。
第十八條 特別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報告應當依法報送國務院,同時抄送有關部門;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報告應當依法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抄送有關部門。省級層面負責組織形成的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報送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
調查評估報告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提出的整改措施和災后建設建議等應當及時落實整改,必要時對落實整改情況開展督促檢查。
第五章 調查評估保障
第十九條 省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自然災害調查評估技術服務的政策引導,做好技術服務機構的培育發(fā)展和規(guī)范工作,發(fā)揮技術服務機構在調查評估工作中的技術支撐作用。
第二十條 應急管理部負責的重特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通過應急管理部部門預算統(tǒng)籌安排。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的重大自然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經費由省級財政保障。
第二十一條 省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災害調查評估信息共享機制,明確信息共享目錄和責任單位,暢通信息共享渠道,確保調查評估信息的準確性和全面性,提高調查評估工作效率和質量。
第二十二條 省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災害調查評估信息化建設,構建調查評估指標體系,建立調查評估分析模型,加強災害調查評估綜合數據歸集,實現調查評估信息資料數據化管理,并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提高調查評估科學化、信息化水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應急管理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