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社會應急力量
分類分級測評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應急〔2024〕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部機關各司局,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中心,部所屬有關單位:
《社會應急力量分類分級測評實施辦法(試行)》已經2024年10月8日應急管理部第24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應急管理部
2024年10月11日
社會應急力量分類分級測評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提升社會應急力量整體建設發展質量,規范社會應急力量分類分級測評工作(以下簡稱測評工作),遴選出一批政治立場堅定、隊伍管理嚴格、救援能力精湛、裝備配備良好、行動規范有序的社會應急力量,助力提高社會應急力量救援效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關于進一步推進社會應急力量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政策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以應急管理部門為業務主管單位或者行業管理部門,從事防災減災救災社會組織的分類分級測評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測評工作,是指應急管理部門依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對社會應急力量日常管理、裝備配備、專業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作出測評等級結論并進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測評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屬地負責,自愿參與、客觀公正,厲行節約、安全有序,以評促建、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測評專業類別包括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上搜救、潛水救援、應急醫療救護等。每個專業類別按照能力由高到低分為1級、2級、3級。
第六條 應急管理部負責測評工作的統籌指導,建立、完善社會應急力量分類分級測評標準和內容,建立應急管理部測評工作專家庫,復核1級隊伍測評工作相關結果。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1級、2級和3級隊伍測評工作的組織實施和保障等,加強測評工作安全管理,建立省級測評工作專家庫;必要時,可以委托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2級和3級隊伍的測評工作。
第七條 社會應急力量分類分級測評內容包括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公共科目測評通過線上方式對申請參與測評的隊伍(以下簡稱測評隊伍)日常管理情況進行審核,專業科目測評通過現場實操方式對測評隊伍的專業能力進行考核。
第八條 年度測評工作根據各地實際適時組織開展,原則上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依托社會應急力量救援協調系統“分類分級測評”模塊(以下簡稱測評系統)對測評工作進行全流程管理。
第二章 測評程序和方法
第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程序組織開展測評:
(一)公共科目測評
1.發布公告。發布測評通知或者公告,告知測評隊伍提交公共科目審核所需的材料和測評工作相關事宜。
2.線上申報。組織測評隊伍通過測評系統提交公共科目審核所需的材料。
3.材料審核。對提交的材料進行統一審核,視情組織現場核查。審核結果在申報截止后20個工作日內告知。審核通過的測評隊伍方可進行專業科目測評。
(二)專業科目測評
1.方案編制。告知測評隊伍現場測評地點。組織測評隊伍根據測評場地實際情況編制現場測評行動方案,并通過測評系統提交。
2.方案審核。對行動方案進行統一審核,審核結果在方案提交截止后20個工作日內告知。對審核通過的測評隊伍,告知其現場測評時間。
3.專家確定。從測評工作專家庫中隨機抽選不少于5名專家(須為單數)組成測評專家組;組織1級隊伍測評時,需從應急管理部測評工作專家庫中隨機抽選。
4.現場測評。組織測評專家組對測評隊伍進行專業科目現場考核。現場測評時間一般控制在12小時內(從模擬災害發生到測評隊伍撤離),全部過程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從現場測評相關方入駐到離開測評場地)。
5.等級評定。現場測評結束后初步確認測評隊伍測評等級,并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評定測評隊伍測評等級,予以頒發證書。
第十條 組織1級隊伍測評時,在材料審核、方案審核以及等級評定程序中,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后,相關結果應當報應急管理部復核。
第十一條 在材料審核、方案審核程序中,相關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測評隊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相關材料審核不合格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取消該測評隊伍本次測評資格,并在測評系統中留檔備查。
第十二條 專業科目設置不同考核項,考核結果全部“合格”的,測評予以通過。
第三章 復測、升級和管理
第十三條 測評等級有效期為5年。獲得測評等級的社會應急力量應當于有效期屆滿當年,通過測評系統提交復測申請,復測程序與首次測評程序一致。
第十四條 獲得測評等級滿2年且在有效期內的社會應急力量,可根據自身實際,通過測評系統提出升級測評申請,升級測評程序與首次測評程序一致。
第十五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獲得測評等級的社會應急力量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公示5個工作日后,辦理測評等級注銷手續,在測評系統留檔備查:
(一)期滿復測未通過或者未參加復測的;
(二)在測評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作弊獲得測評等級的;
(三)在災害救援中引發重大輿情事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在災害救援中違規操作造成人員重傷或者致人死亡的;
(五)被登記管理機關(單位)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等情形的。
其中,注銷1級隊伍測評等級,應當報應急管理部復核。
第十六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發現測評隊伍在測評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作弊的,應當取消其測評資格,三年內不得接受其測評申請。
第十七條 測評專家在測評工作中未正確履行職責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測評專家資格。
第四章 結果應用
第十八條 獲得測評等級的社會應急力量在開展對外活動和宣傳時,可以將測評等級證書作為能力證明。
第十九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獲得測評等級的社會應急力量的指導,促進其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條 測評等級可以作為社會應急力量參加相關災害搶險救援的輔助參考。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視情組織1級隊伍參與聯合國相關專業領域的測評認證。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社會應急力量分類分級測評標準參照《社會應急力量建設基礎規范》執行。
第二十三條 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測評期間無需繳納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測評等級證書樣式及制作標準要求由應急管理部制定。
第二十五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相關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對其指導管理并從事防災減災救災活動的組織開展分類分級測評工作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應急管理部救援協調和預案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