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
強化救災物資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防減救辦發〔2024〕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防災減災救災議事協調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近一段時期,我國極端性災害多發頻發,給災區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各地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及時安排調撥大量救災物資,切實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確保災區社會大局穩定。同時,救災物資分配、發放和處置等方面問題時有發生,甚至引發負面輿情。為進一步強化救災物資全鏈條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堅決防范類似情況再次發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健全救災物資需求統計制度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在災害發生后及時掌握災區救災物資需求信息,包括緊急轉移安置人數、需緊急生活救助人數、老幼病殘孕等特殊群體情況及物資品種、數量、地點等。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后及時組織摸排災區救災物資需求信息,接報情況后,2小時內將主要需求信息向地(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地(市)級、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接報后,應分別在2小時內審核、匯總數據,并向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災情穩定前,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及時統計更新上報最新信息。對于社會反映的災區救災物資需求,屬地應急管理部門應在接報后第一時間核實處理并逐級上報。接到應急管理部要求核實信息的指令,原則上要在1小時內反饋。
二、健全救災物資采購輪換制度
各地要健全常態化救災物資采購、輪換管理制度,對照地方各級應急物資儲備指導目錄,根據當地需求,結合發展新質生產力,不斷優化儲備品種和布局,采購增儲實用性強、科技含量高的物資品種。要健全救災物資采購管理制度,明確相關部門權責,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細化采購流程,嚴格采購程序,加大采購工作監管力度,重點關注采購過程中的重點風險事項,嚴守安全和廉潔底線。要進一步健全儲備物資輪換處置制度,明確在庫物資定期點驗、維護保養、處置利用、補充更新等措施,確保在庫物資質量安全,更好滿足應急搶險救災保障需要。
三、健全救災物資儲備保管制度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儲備管理部門以及各承儲單位要進一步健全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名錄,完善儲備管理辦法,明確物資入庫、儲存、出庫、運維、監管等環節各單位職責要求。各承儲單位要嚴格落實專倉存儲、專人管理、專賬登記、掛牌明示、信息化管理要求。救災物資應按性質分類集中存儲在符合要求的庫房內,物資入庫后,碼垛應科學、安全、合理,承儲單位應確保物資清潔、包裝完整,并根據其性質和保管保養要求進行日常檢查維護。物資出入庫、調運、交接、處置等重要事項實行雙簽字,除緊急等特殊情況外,相關手續應經過兩名及以上相關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各地要加大應急資源管理平臺推廣使用力度,各承儲單位要及時通過該平臺更新倉儲數據。承擔物資調運任務的,調運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數據。鼓勵承儲單位通過系統對接將倉儲數據實時上傳應急資源管理平臺。
四、健全救災物資調運管理制度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救災物資調運管理制度,明確各級調撥權限與流程,確保應急狀態下物資調撥指令迅速傳達、執行到位。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救災物資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并視情取消相關單位承儲資格。接到調撥指令后,原則上應在3小時內完成調撥物資首車發運工作。各級應急管理、儲備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以及各承儲單位要健全救災物資應急調運機制,保障救災物資安全快捷運輸。原則上除少數邊遠地區及道路中斷等特殊情況外,接到緊急調撥指令后,應確保首批救災物資縣級6小時內、市級8小時內、省級10小時內運抵災區。各地要加快建立本地區應急物資保障隊伍,統籌協調物資物流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志愿者等力量,確保重特大災害發生后,能緊急動員充足力量,做好大批量救災物資集中情況下物資協調、臨時倉儲物流、信息統計等工作。
五、健全救災物資接收發放制度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儲備管理部門健全救災物資接收發放制度,視情制定接收發放方案或預案。各物資接收點、臨時倉儲點、物資集散發放點、集中安置點等要明確物資接收發放程序,全過程登記造冊。
(一)物資接收。調撥物資時,調撥單位負責制定救災物資調撥使用提醒函,接收方要與運輸方做好溝通銜接,及時安排人員到達接收地點,接收時要對擬接收物資進行核對,檢查物資品種、數量、包裝、生產日期等無誤后填寫物資接收單,辦理接收手續。對于因救災任務繁重或災區客觀實際等原因無法準時接收物資的,接收方要及時研判并提前告知調出方,協商交接時間、地點、方式等。
(二)物資分配。物資接收完成后,接收方要根據本地區災害情況、倒損房屋數量、集中安置點數量、緊急轉移安置和需緊急生活救助人數、現有救災物資等,向各臨時倉儲點、物資集散發放點、集中安置點等科學合理分配救災物資,并保存相關分配記錄。
(三)物資發放。各臨時倉儲點、物資集散發放點、集中安置點等要安排專人登記物資接收數量、發放數量、發放對象、發放時間等,履行簽字審核手續,有序發放并及時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六、健全救災物資使用管理制度
各地要結合防災減災救災演練等定期開展應急物資籌集、調運、分發、現場管理等實訓實練,提前熟悉救災物資性能,掌握12㎡、20㎡、36㎡等單(棉)帳篷搭建方法和使用要求,結合救災物資日常儲備管理等,提前培養一批熟練掌握帳篷搭建方法、善于培訓和組織的技術教官,納入本地區應急物資保障隊伍,確保重特大災害發生后,調運使用帳篷的地區能快捷、迅速建立起帳篷安置點。對于災區救災物資使用,原則上以救災帳篷方式安置的應做到一戶一頂,折疊床、被褥等每人一件,有條件的地區可結合實際適當提高保障標準。如災害初期救災物資供給不足,應優先保障災區老幼病殘孕等特殊群體需要。
七、健全救災捐贈物資管理制度
各地要依法依規引導救災捐贈活動,圍繞災害防范應對全過程做好捐贈物資管理。
(一)加強救災捐贈工作引導。災害發生后,各地要在地方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根據救災物資需求統計信息,引導企業、社會組織等有序有效捐贈物資。相關部門發布接受救災捐贈公告,要及時、準確發布需求信息并動態更新,避免因供需不匹配或信息更新不及時,增加災區負擔或造成捐贈物資浪費。
(二)建立應急物資政社協同保障機制。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動態評估本行政區域風險形勢,會同有關部門與有意向的企業、社會組織等建立應急物資政社協同保障機制,健全常態化合作機制,鼓勵、引導和支持企業、社會組織等按需開展救災捐贈活動,形成保障合力。
(三)強化捐贈物資信息反饋公示。捐贈物資接收方要參照救災物資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做好捐贈物資接收、分配、發放和使用管理,及時將相關情況向捐贈方反饋并公示。
八、健全救災物資回收處置制度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儲備管理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救災物資回收處置工作,根據各地實際健全完善回收處置制度。
(一)需回收的安置類救災物資。救災任務結束后,以下安置類救災物資均需回收處理:一是未動用的救災物資;二是集中安置點提供的救災帳篷、折疊床等非直接發放給受災群眾個人的公共救災物資;三是分散安置過程中,發放給受災群眾的救災帳篷。需回收的安置類救災物資,由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儲備管理部門指導災區應急管理和儲備管理部門做好統籌,物資發放單位具體承辦,經維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根據地方需求可作為省級、市級、縣級或鄉鎮(街道)、村(社區)等救災物資存儲。
(二)不需回收的救災物資。發放給受災群眾個人的防寒服、棉大衣、棉被、毛毯、毛巾被、夏涼被、折疊床、爐具、家庭照明燈等救災物資,原則上不需回收。物資發放單位要加強救災物資使用管理相關政策的宣傳,引導使用者愛護救災物資,要求使用者不能出售、出租、隨意拋棄救災物資,如出現受災群眾個人不當使用或出售、出租救災物資等情況的,要將相關救災物資追回并給予一定教育懲戒措施。
(三)保質期相對較短的救災物資。食品類、飲水類、衛生清潔及老幼病殘孕特殊用品等不宜長期存儲、保質期相對較短的救災物資,已發放給受災群眾使用的,原則上不再回收。對未動用或可回收、有使用價值的,經物資使用單位上一級有關部門批準后,可結合實際回收存儲、調劑使用或綜合利用,避免過期浪費。
(四)需報廢處理的救災物資。對使用過程中損壞、無重復使用價值的物資,以及在儲存過程中非人為因素致使質量下降、破損嚴重不能繼續使用的物資,或超過儲備年限無法使用的救災物資,在經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后,經物資所屬的縣級或以上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可進行報廢。經批準報廢的物資,由批準部門出具報廢通知,物資使用單位或承儲單位將待報廢物資交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報廢處理機構進行處理。報廢處理過程中,全部去除“應急救災”、“防汛抗旱”等字樣標識。嚴格執行報廢物資閉環管理,完善簽字交接臺賬,點對點開展處理工作。承擔救災物資報廢處理任務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報廢處理工作,嚴禁將已批準報廢物資隨意丟棄、拋棄、出租或流入社會。
九、健全救災物資標識推廣制度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規范應急救災物資標識,根據《應急救災物資標識推廣使用指南》,逐步推廣使用統一的應急救災物資標識。在各級采購的救災物資、調運車輛、儲備庫(點)、物資存放點、集中安置點、應急物資保障隊伍等適宜統一標識形象的場景中推廣使用。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為該標識的受權使用人,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以及本級機關標識使用的授權、監督、管理。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授權情況及時向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備。標識相關使用人未按規定受權使用的,由授權單位責令整改直至停止其標識使用資格。
十、健全救災物資監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認真梳理救災物資需求統計、采購輪換、儲備保管、調運管理、接收發放、使用管理、捐贈管理、回收處置、標識推廣、監督管理等全鏈條制度規定,查缺補漏,加快健全完善相關制度。同時,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救災物資長效監督機制,協調媒體發揮好社會監督作用。要按照“專物專用、重點使用、無償使用”原則,管好用好救災物資,不得優親厚友、不得截留私分,不得故意破壞、損毀、倒賣、丟棄救災物資。對于已調撥救災物資,要跟進發放、使用、回收處置等管理情況,發現輿情或問題線索,應第一時間核實查清、果斷處置并公布結果,存在問題的,要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本通知下發后,省級相關制度制定情況請及時報我辦備案。
國家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