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運營的陸上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辦
理
指
南
發布日期:2019年6月1日
實施日期:2019年7月1日
發布機構:應急管理部
一、事項名稱
跨省運營的陸上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二、適用范圍
跨省運營的陸上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申請和辦理。
三、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四、審批依據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
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
五、受理機構
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政策與協調處。
六、決定機構
應急管理部。
七、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八、申請條件
跨省運營的陸上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建設項目通過安全條件審查,并完成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九、禁止性要求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的。
十、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當事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獲得準予許可的權利;
2.當事人對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不同意當事人的申請的事實與理由,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3.當事人有權查閱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
4.當事人對應急管理部門作出的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二)義務。
1.當事人有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義務;
2.當事人在向應急管理部門提出行政許可等申請時,應當向應急管理部門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提交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一、申請材料
序號 |
提交材料 名稱 |
原件/復印件 |
份數 |
紙質/電子 |
要求 |
備注 |
1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
原件 |
1 |
紙質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 |
|
2 |
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 |
復印件 |
1 |
紙質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 《陸上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試行))》 |
|
3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
原件 |
1 |
紙質及電子版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 《陸上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試行))》 |
|
十二、申請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行政審批窗口。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號,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行政審批窗口。
2.信函接收:建議通過郵政特快專遞方式寄送。
收件人: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行政審批窗口。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安門南街70號,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行政審批窗口(收)。
郵政編碼:100054。
(二)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 8:30—11:30,下午 2:30—4:30。
(三)辦公電話
010-83933805。
十三、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決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意見書;20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審查意見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按照專家評審意見修改申請文件、材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五、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決定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或者告知服務對象,并通過現場領取或者郵寄方式送達。
十六、監督投訴
應急管理部信訪部門,聯系電話:010-64463639。
十七、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可通過應急管理部網站或者咨詢電話進行查詢。
十八、辦理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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