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要求,促進安全監管部門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于2018年3月5日印發了《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監督辦法》(安監總政法〔2018〕34號,以下簡稱《辦法》),對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監督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監督(以下簡稱執法監督),是指對安全監管部門實施的監督檢查、現場處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等行為及相關活動的監督,包括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對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以及安全監管部門對本部門內設機構、專門執法機構(執法總隊、支隊、大隊等)及其執法人員開展的監督。《辦法》明確執法監督工作遵循監督與促進相結合的原則,強化安全監管部門對內設機構、專門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的監督,不斷完善執法工作制度和機制,提升執法效能。
《辦法》明確執法監督包括綜合監督、日常監督、專項監督三種方式。綜合監督是指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對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建立健全執法工作制度以及各項制度貫徹執行情況開展的執法監督。日常監督是指安全監管部門對內設機構、專門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日常執法情況開展的執法監督。專項監督是指安全監管部門針對有關重要執法事項、執法行為開展的執法監督。
關于綜合監督,《辦法》明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每3年至少開展一輪對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的綜合監督,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每2年至少開展一輪對本地區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的綜合監督。《辦法》明確了納入綜合監督重點范圍的11項執法工作制度,綜合監督采用百分制評分,具體評分標準由開展綜合監督的安全監管部門結合實際工作情況制定。綜合監督結束后,要將相關情況、主要成效、經驗做法以及發現的主要問題和整改要求、對策措施等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關于日常監督,《辦法》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制定日常監督年度計劃,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組織實施。日常監督的重點是本部門內設機構、專門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實施現場處理、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事故調查報告批復有關落實的情況,以確保執法行為合法性、規范性。
關于專項監督,《辦法》明確安全監管部門對有關機關交辦、轉辦、移送的重要執法事項以及行政相對人、社會公眾舉報投訴集中反映的執法事項、執法行為,應當開展專項監督。專項監督由執法監督機構報經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后開展,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形成專項監督報告。
關于違法、不當執法行為處理及執法責任追究,《辦法》明確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發現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執法行為存在《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許可法》規定的違法、不當情形的,應當立即告知下級安全監管部門予以糾正。對存在嚴重問題的,應當制作《行政執法監督整改通知書》,責令下級安全監管部門依法改正、糾正。應當追究執法責任的,按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等規定,追究有關安全監管部門及其機構、人員的執法責任。
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做好《辦法》的貫徹執行工作。一是要明確本部門負責執法監督工作的機構,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執法監督人員,為執法監督機構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二是要通過政府網站、辦事大廳、服務窗口,公布本部門執法監督電話、電子郵箱、通信地址等,接受社會監督,并按規定核查處理有關舉報投訴。三是要按照《辦法》的規定,認真組織開展綜合監督、日常監督、專項監督,積極推動執法監督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切實提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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