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應急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條例》?
答:黨中央和國務院高度重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黨的十九大報告要求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同時,《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也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近年來,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和水平不斷提高,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實踐中仍然存在應急預案流于形式、應急演練實效性不強、應急救援隊伍不足、應急資源儲備不充分、事故現場救援機制不夠完善、救援程序和措施不夠明確、救援指揮不夠科學等問題。為此,有必要針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
問:請談談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
答: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圍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中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主要問題做好制度設計,突出應急準備和應急救援兩個關鍵環節。二是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沒有設定行政審批,著重運用備案、抽查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同時盡量減輕企業負擔,規定可以網上備案和報送相關情況。三是注重處理好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銜接,重點對安全生產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中需要進一步細化的相關制度措施作出具體規定,對這兩部法律已有較為明確和具體規定的,原則上不再重復,法律、行政法規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問: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歸誰管?
答:按照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體制,并結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特點,《條例》規定了縣級以上政府統一領導、行業監管部門分工負責、綜合監管部門指導協調、基層政府及派出機關協助履職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體制。同時,《條例》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工作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問:哪些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條例》對預案有哪些具體要求?
答:應急救援預案是事故應急工作的總遵循,制定符合實際、操作性強的預案,是有效處置各類事故的重要保證。《條例》規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等應當針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分別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及時修訂;預案應當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明確應急組織體系、職責分工以及應急程序和措施。各級政府、相關部門制定的預案應當向社會公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預案應當向從業人員公布。
問:針對實踐中應急救援隊伍不足的問題,《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在重點行業、領域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國家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條例》強化了應急隊伍經費保障,規定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救援命令參加事故救援所耗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無力承擔的,由有關政府協調解決。
問: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答:《條例》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并按照規定報告事故情況。應急救援措施包括: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 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問: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政府及其部門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答:《條例》規定,有關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啟動相應的預案,并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包括: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救治受傷人員,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隔離事故現場,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受到威脅的人員,實施交通管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避免或者減少事故對環境造成的危害;依法發布調用和征用應急資源的決定;依法向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救援命令;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安撫遇險人員和遇險遇難人員親屬;依法發布有關事故情況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有關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上級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指揮應急救援。
問: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由哪些人員組成?總指揮如何產生?現場指揮部有哪些職權?
答:《條例》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設立由本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急救援專家、應急救援隊伍負責人、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等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現場指揮部按照本級政府的授權組織制定并實施現場應急救援方案,協調、指揮有關單位和個人參加現場應急救援;參加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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