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應急管理部印發了《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裁量權基準》),以進一步指導應急管理部門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裁量權基準》適用于對應急管理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裁量(不含消防、礦山、地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暫行規定》,制定相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細則,包括違法行為、法律規定、處罰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
《裁量權基準》涉及的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在對違法行為實施“罰款”時,確定“罰款”數額的細化條款(法條已明確固定金額的除外),“警告”“責令停產停業”等“罰款”以外的行政處罰不在《裁量權基準》規范范圍。
《裁量權基準》綜合考慮了違法的事實、性質、手段、后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對具體條文采取分級原則進行裁量,對罰款數額進行細化。根據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性等,將各類違法行為劃定為A、B、C或A、B、C、D等不同基礎裁量階次,并對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和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分別進行了明確。
《裁量權基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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