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
撤銷李榮水“安全生產監管監察
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決定
安監總人事﹝2017﹞55號
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李榮水,江西煤礦安全監察局贛中監察分局監察二室原主任,2010年1月被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授予“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先進個人”榮譽稱號。2014年8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2月,給予其行政開除、開除黨籍處分。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精神,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撤銷李榮水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先進個人”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及獎章。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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