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于
撤銷雷養鋒“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先進
個人”榮譽稱號的決定
安監總人事﹝2017﹞56號
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
雷養鋒,山西煤礦安全監察局晉城監察分局原副局長,分別于2007年1月和2010年1月兩次被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授予“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先進個人”榮譽稱號。2013年3月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6月,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同年8月,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二條第三款、《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精神,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撤銷雷養鋒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先進個人”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及獎章。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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